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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所有网站应对传播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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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天在浏览新闻的时候看到这篇文章,着实让在互联网打拼多年的我,有了深刻的感触,原来经常会接到一些客户咨询网站建设的相关事情,而且有些客户不管国家的规定,只要让我们建站,当时

发表日期:2019-05-23

文章编辑:兴田科技

浏览次数:1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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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浏览新闻的时候看到这篇文章,着实让在互联网打拼多年的我,有了深刻的感触,原来经常会接到一些客户咨询网站建设的相关事情,而且有些客户不管国家的规定,只要让我们建站,当时很多人都奔着大连网站建设网建科技这个品牌来找到我们,但是都被我们拒绝了,特别是很多论坛的相关网站!或者以个人名义做的网站我们听过需求后如果不是很靠谱直接推掉~算了 不说废话话了 看看国家政策怎么写的吧: 相信我们大连网站建设的同行们也会考虑下什么样的项目可以接!不仅如此对于转载新闻的内容标题也做了相关要求: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言人姜军1月10日就“快播”案发表谈话称,坚决支持对“快播”涉黄案进行依法查处。他指出,所有利用网络技术开展服务的网站,都应对其传播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互联网发展和治理的根本原则。“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已成为互联网业界和全社会的普遍共识,大家必须共同遵守。

姜军表示,网络淫秽色情污染社会环境,败坏社会风气,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社会各界对此深恶痛绝,人民群众要求严厉整治的呼声十分强烈。 网上的淫秽色情已经成为社会毒瘤,要坚决整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以及传播 淫秽物品如何处罚进行了规定,且在这两部法律的基础上,我国还出台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以及《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二)》,对通过网络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如何进行处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解释。任何在网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网站、提供淫秽色情信息服 务者,都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统计,2015年举报中心直接受理网民举报100多万件次,其中色情低俗类举报信息占比近65%。一些违法者通过云盘、网盘等在线存储工具,存储、叫卖淫秽视频、图片;通过论坛、微博等互动平台,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发布招嫖信息,从事卖淫嫖娼非法活动,对此必须严厉依法打击。

近期司法机关对“快播”涉黄案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将对的网站和广大网民起到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希望广大网民在发表言论时坚守底线,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办案。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官网发布了国家网信办修订后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新规定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注册资质到处罚程序进行了全部规定。其中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

新闻类应用需先取得许可

意见稿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搜索引擎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或社会动员功能的应用向社会公众提供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以及提供新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此外,意见稿中规定,今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不得传播涉个人隐私信息

此次意见稿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用户身份信息,应当事先明示收集规则、留存期限;收集前款规定以外的用户信息的,应经用户同意。

同时,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非法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用户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能够识别他人身份和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网站人员不得干预搜索结果

意见稿中强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当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新闻采编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搜索结果,干预发布平台呈现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记者刘雪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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